这个世界,只有死亡和税收是无法逃避的

2020-07-29

"In this world nothing can be said to be certain, except death and taxes." - Benjamin Franklin


目前比较著名的离岸金融中心有英属开曼群岛(下称“开曼”)、英属维尔京群岛(下称“BVI”)马恩岛、巴哈马群岛、百慕大群岛、西萨摩亚、安圭拉群岛等等。


以开曼(Cayman Islands)为例,开曼群岛公司法例以英国普通法为依据。公司共分两类:豁免公司(Exempted) 和非本地公司(Non-Resident)。豁免公司可以申请有效期长达二十年的税项豁免证书,税务优势明显。由于开曼政局稳定,无外汇限制,不收直接税。外国大公司纷纷来岛上从事金融业务,开曼成为企业开拓海外业务的首选公司注册地之一。在开曼群岛注册的公司就被称作开曼公司或离岸公司,常见于为在境外或香港上市而搭建的VIE交易架构中。截至17年1月,在香港上市的共2012家上市公司中,近50%都是注册在开曼。比如阿里巴巴、腾讯、百度、京东、新浪、网易、拼多多、小米等等都是在开曼注册上市。


离岸公司与一般有限公司相比,离岸公司实体不仅成立方便,而且几乎所有的离岸管辖区均明文规定:公司的股东资料,股权比例,收益状况等,享有保密权利,如股东不愿意,可以不对外披露。加上,离岸管辖区政府只向离岸公司征收年度管理费,除此之外,不再征收任何税款,有显著的税务优惠;同时,几乎所有的国际大银行都承认这类公司,“离岸”公司可以在银行开立账号,在财务运作上极其方便。基于离岸公司的诸多便利,吸引了全球范围内的机构和个人出于不同商业目的在这些地方设立了众多相关实体。因此,海外离岸公司是许多大型跨国公司和拥有高额资产的个人经常使用的金融工具,如开曼的离岸金融中心也成为富人的避税天堂。


在天堂藏钱,也意味着在该交税的地方少交了税。2009年,金融危机后,经合组织曾搞了个黑灰名单,开曼、百慕大等离岸地都上榜了,尽管只是威胁了一下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突破。


但是,2017年由于某份“天堂文件”失落人间,多国政要名流涉嫌利用离岸公司逃避税收,全球舆论轰然。为了打击逃避税,欧盟于2017年11月发布了《税务目的下欧盟非合作司法管辖区列表》(俗称“黑名单”),上榜黑名单的将失去欧盟的支持,灰名单如不限期改正也将被划入黑名单。在欧盟这份共计“17黑+47灰”的名单中,几个传统的“避税天堂”包括开曼、BVI、泽西岛、百慕大等,因被认为“协助设立以转移利润为目的、不反映真实经济实质活动的离岸架构”,都被列入了“灰名单”。为了消除欧盟的质疑,摆脱被列入“黑名单”的风险,开曼等地随后便拉开了经济实质立法的序幕。


到2018年12月,BVI发布了《2018年经济实质(公司和有限合伙)法》(Economic Substance (Companies and Limited Partnerships) Act, 2018,下称“《BVI经济实质法》”)。开曼颁布了《2018年国际税务合作(经济实质)法》(The International Tax Co-operation(Economic Substance)Law,2018,以下简称“《开曼经济实质法》”)及《2018年国际税务合作(经济实质)(规定日期)规例》(The International Tax Co-operation (Economic Substance) (Prescribed Date) Regulations, 2018)(合称“初始法例”)。对在各自司法辖区内从事相关业务的实体提出了须符合“经济实质(economic substance)”的要求。


2019年2月,开曼又通过颁布了与《开曼经济实质法》配套的《属地活动的经济实质指引》(Economic Substance For Geographically Mobile Activities Guidance(Version 1.0)),对经济实质法案相关规定做出了进一步补充和明确。


各地《经济实质法》都做出,在当地注册成立,并从事特定活动的公司、合伙企业等实体,必须具备充足的经济实质,否则将进行罚款、注销,或者交换给其他税务管辖区的规定。从内容来看,其核心在于要求在注册地从事“相关活动”的“相关实体”应当通过 “经济实质测试”(the economic substance test)。


仍以开曼为例,根据《开曼经济实质法》的规定,在开曼注册的从事“相关活动”的“相关实体”应当通过 “经济实质测试”。


“相关实体”是指:

1. 公司(不含本土公司),包括按照《公司法(Companies Law)》(修订)注册的公司,或按照《有限责任公司法(Limited Liability Companies Law)》(修订)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

2. 有限合伙企业,即按照《有限合伙法(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Law)》(2017)注册的有限合伙企业。

3. 在域外设立但根据《公司法》(修订)登记的公司,此处不包含投资基金及任何投资基金直接/间接投资的实体或开曼以外的税务居民实体。


“相关活动“的范围是指:

(1)银行业务(Banking business)

(2)分销及服务中心业务(Distribution and service centre business)

(3)融资及租赁业务(Finance and leasing business)

(4)基金管理业务(Fund management business)

(5)总部业务(Headquarters business)

(6)控股业务(Holding company business)

(7)保险业务(Insurance business)

(8)知识产权业务(Intellectual property holding business)

(9)航运业务(Shipping business)

以上活动中,与基金相关的主要为基金管理业务和控股业务。


“经济实质测试”的具体要求为:

1. 在开曼群岛从事核心创收活动;

2. 相关活动在开曼群岛受到适当方式的指导和管理;

3. 应考虑来源于开曼群岛的相关收入,包括:

(1)在开曼群岛产生足够金额的经营开支;

(2)在开曼群岛拥有足够的实体存在(包括维持经营地点或工厂、不动产和设备);

(3)在开曼群岛有足够数量,且具备适当专业资历的全职员工或其他人员。

另,对于从事纯控股业务的实体,经济实质测试的要求有所降低,该等实体只需遵守《公司法》规定的义务,并在开曼有足够的员工和办公场所开展持股业务或股权管理业务即可。


对于2019年1月1日前已存在的从事相关活动的相关实体,需在2019年7月1日前满足经济实质要求。

对于2019年1月1日后设立的相关实体,需自从事相关活动之日起就满足经济实质的要求。


自2020年起,相关实体须每年向开曼管税务部门(TIA)申报是否正在从事相关活动,以及与相关活动有关的全部或部分收入是否应在开曼以外的其他司法辖区纳税(若是,还需提交适当的证据予以证明)。从事相关活动的相关实体应满足经济实质测试要求,且应于每个财务年度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向开曼税务部门提交情况报告,陈述包括但不限于收入、支出、资产、管理层、雇员等内容。若相关活动涉及高风险知识产权业务的,税务部门还有权要求相关实体提供更多信息。


若相关实体不满足经济实质测试要求,开曼税务部门将对其发出通知并处以罚款,第一次的罚款金额为1万开曼群岛元(约12,200美元,并需在通知签发之日起28日内支付),若后续财务年度仍不满足经济实质测试要求的,罚金将增至10万开曼岛元(约122,000美元)。如持续两年不满足经济实质测试的,相关实体还可能被法院下令注销。


所以,离岸壳公司们、红筹之开曼上市主体们……要么满足经济实质,雇员租楼开门经营;要么成为母国或最终受益人所在国的税收居民,在其他国乖乖纳税;要么坐等警察叔叔上门,戴上”手镯“去坐牢。两边都不征(税)的时代已然开始闭幕。


Daniel Defoe: "Things as certain as death and taxes, can be more firmly believed." (The Political History of the Devil, 1726)


分享